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平县金凤实业有限公司、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422号
再审申请人西平县金凤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终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琳 审判员 金 悦 审判员 李百福
法官助理孙印 书记员谷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