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平县金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1721民初175-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西平县金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西平县金凤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西平××××北段路西城市金典1号楼9套房产(证号为: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和西国用(2016)第066号、西国用(2016)第067号土地使用权。现该案已经一、二审审理终结,二审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达成协议,申请人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查封上述房、地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7)豫1721民初175号和(2017)豫1721民初175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的申请人西平县金凤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西平县解放路北段路西城市金典1号楼9套房产(证号为: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和西国用(2016)第066号、西国用(2016)第067号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
审判长 徐 岩 审判员 于 驰 审判员 陈清友
书记员 赵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