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883民初2106号
原告张社会与被告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成公司)、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河南巍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社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成玉,被告文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佳佳,被告鸿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帆,被告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文成公司将其开发的孟州市唐人御园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鸿基公司。鸿基公司又将其承包的唐人御园15号楼及附属地下车库工程分包给巍业公司,巍业公司并非实际施工单位,而是被告***借用巍业公司的资质与鸿基公司签订劳务大清包合同。之后,被告***又将其承包工程中二次砼浇筑,二次结构砌体,内外墙抹灰,屋面处理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张社会,并签订了《砌体填充墙、抹灰工程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与***协商解除了合同,并对原告前期施工劳务费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87500元;被告文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告鸿基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巍业公司,但在合同履行中,鸿基公司退出承包,在鸿基公司、巍业公司、文成公司三方达成的解除劳务协议中载明:巍业公司自愿承担原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的一切经济纠纷,雇佣工人关系及劳动关系纠纷。故原告要求被告文成公司、鸿基公司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巍业公司应否支付原告劳务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被告巍业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借用被告巍业公司资质在施工中产生的债务,被告巍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被告巍业公司应对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且被告巍业公司承担责任也符合鸿基公司、巍业公司、文成公司三方签订解除劳务协议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文成公司是孟州市唐人御园项目的开发商,被告鸿基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方。2018年5月24日,鸿基公司与巍业公司签订《唐人御园劳务大清包合同》,鸿基公司将唐人御园15号楼及附属地下车库工程分包给巍业公司。同日,文成公司与巍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由文成公司监督承包方支付巍业公司工程款,在承包方不支付的情况下,文成公司直接扣除承包方工程款给巍业公司。上述合同中,均由***代表巍业公司在合同上签字。2018年11月份,被告***与原告张社会签订《砌体填充墙、抹灰工程分包合同》,***将唐人御园14、15号楼二次砼浇筑、二次结构砌体,内外墙抹灰、屋面处理工程等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随后原告组织工人到现场施工,主要从事工程前期的垃圾清理,路面硬化等杂工。2019年9月2日,被告鸿基公司、巍业公司、文成公司三方达成《解除劳务协议书》,就解除鸿基公司与巍业公司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唐人御园项目劳务大清包合同》有关事项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原合同解除后及在履行新的施工计划期间,巍业公司自愿承担原合同期间及履行新的施工计划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雇佣工人关系及劳务关系纠纷。基于上述解除劳务协议,原告不再负责工程施工,2019年8月16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确认原告施工劳务费共计87500元,***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1、唐人御园项目劳务大清包合同是被告***借用被告巍业公司资质签订。被告巍业公司与涉案工程没有资金来往。2、文成公司就涉案工程已全额支付鸿基工程工程款。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社会劳务费87500元; 被告河南巍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张社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被告***、被告河南巍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保全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