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21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1982年9月7日出生,住西平县。
被执行人水兵,1988年8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
关于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水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20日提起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
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721民初19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