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民终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执前调案件执行。2020年12月23日,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确定的送达地址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