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6759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本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业,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喜,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妮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鲁1002民初67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名下相应财产。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戚家夼路-103号-606号、戚家夼路-103号-506号、戚家夼路-103号-1106号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戚家夼路-103号-606号、戚家夼路-103号-506号、戚家夼路-103号-1106号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保留对其它房产的继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