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708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本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业,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喜,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妮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益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7980224.48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7980224.48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