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3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颐鑫苑**。
法定代表人:黄益军,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戚家夼路。
法定代表人:戚本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办事处戚家夼村。
法定代表人:董妮娜,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51元,减半收取62075.5元,由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景周
审判员 金永祥
审判员 侯善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娟
书记员唐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