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50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戚家夼路。
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
被执行人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 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50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戚家夼路。
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
被执行人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