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戚家夼路。
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办事处。
被执行人: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戚家夼。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