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
被执行人: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玉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鲁1002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执行完毕。经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以(2019)鲁1002民初67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室不动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文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室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