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27执异118号
异议人***,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濯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已死亡。系***父亲。
利害关系人***,女,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系***母亲。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不服本院冻结其网络资金的执行措施,于2019年11月21日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与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9)豫1702执2440号案件中执行款是由***领取的;本人已经明确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权,也没有领取执行款。汝南县人民法院在(2019)豫1727执恢189号执行通知书中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网络资金,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
(一)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6)汝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返还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租赁费20万元及利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作出(2013)驻民三终字第0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死亡,***、***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07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豫民再207号民事判决:维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074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汝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074号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再207号民事判决,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申请书中将***、***列为被执行人。
(三)2019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将***、***列为被执行人,责令***、***履行本院(2016)汝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给付金钱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冻结***在农业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
(四)2019年6月,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与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款由***领取。
本院认为,在执行(2019)执恢189号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本案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将***、***列为被执行人,但之前未审查并作出变更被执行人裁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执恢189号执行通知书及相关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