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1民初493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遂平县灈阳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西平县柏城镇紫荆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姬凤群,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工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