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7执恢189号之二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执恢18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