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财保295号
申请人:聊城市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罗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邹玉鹏,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0890元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089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军
书记员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