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执保571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鲁1523财保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089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089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