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风华2-27-296-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412038Y。
法定代表人:张士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盘山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新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122MB1501173G。
法定代表人:陈立佳,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盘山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盘山县自然资源局银行存款168196元及利息(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志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