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49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梅(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利,盘锦市兴隆台区辅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锦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文,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盘锦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07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2,007元。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