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2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风华2-27-296-5-4。
法定代表人:张士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636,446.71元、案件受理费27,892.00、执行费28,76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我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奥迪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奥迪牌轿车。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收益类保险,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类保险的现金价值。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