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宜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77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菊花布展费75000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025元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无可处分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