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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与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3272号 申请执行人:**新,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2层P2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与被告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223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2**,410元,并支付以207,4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因义务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011.1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若干,现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除此以外,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三、向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沪0112民初22394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 审判员 凌 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轶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