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141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2层P2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75,884.3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158.8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75,884.3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158.8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4,043.1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袁 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钱 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