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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915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张圩村。 法定代表人:何的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技园****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93000元,并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4826元、执行费144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诚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915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张圩村div> 法定代表人:何的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技园****4F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93000元,并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4826元、执行费144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诚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