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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锦展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805170.51元。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案目前未能执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保险、证券等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1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辖区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26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21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没有变化。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暂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承办人已要求申请执行人及时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