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明生态(江苏)有限公司

***、***与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破申9号 申请人:***,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月6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锦展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织听证,双方均参加听证。 锦展公司提出异议称,不同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第一,锦展公司注册资本1.68亿元,现有员工70余人,最大股东太平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丰富的资源及平台,占股90%。第二,锦展公司持有市场价值数千万元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证书,在园林工程行业口碑良好,2020年疫情之下仍营收400余万元。第三,锦展公司到期应收款3,500万余元,截止2020年12月,公司资产总计107,231,125.71元,负债合计77,950,473.2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9,280,652.45元,并非资不抵债。第四,锦展公司大部分债务已于2020年9-12月陆续执行和解,另有3,400余万元债务在协商和解过程中,锦展公司不存在明显的丧失清偿可能性,如公司破产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第五,锦展公司有持续还款能力。截止2021年3月8日,锦展公司持续向***、***归还借款,累计已向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执行账某累计打款170万元,***、***向**法院申请即可执行相应款项,且对于未归还的款***公司会在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 本院查明:2018年7月20日,**法院作出(2017)沪0112民初36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锦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欠款170万元;锦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70万元为本金,以每年10%为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9月8日,**法院作出(2020)沪0112执恢1144号民事裁定书:因未发现锦展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 2020年4月13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出对锦展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7月2日撤回该申请。 本院又查明:锦展公司系太平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营业期限至2053年12月8日,注册资金为16,800万元,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锦展公司提供的2020年12月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资产总计107,231,125.71元,负债合计77,950,473.2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9,280,652.45元。另根据锦展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2020年锦展公司净利润4,044,754.57元,税收缴纳正常。 2020年7月9日,锦展公司向**法院执行账某打款50万元,经(2020)沪0112执恢114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发放至***、***账某。锦展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3月8日分别通过案外人账某向**法院执行账某分别打款10万元、10万元、50万元、50万元,***、***未向**法院申请发放相应款项。另,2020年9月22日,**法院出具(2018)沪0112执6507号、6677号、6678号结案通知书,显示案外人**、***与锦展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已执行完毕;2020年10月21日,**法院出具(2020)沪0112执恢1708号结案通知书,显示案外人***与锦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已执行完毕;2021年1月11日,**法院出具(2019)沪0112执1820号结案通知书,显示案外人上海新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锦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对锦展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相应的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主体适格。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从本院查明情况看,锦展公司已构成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关于资不抵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现根据锦展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大于负债,本院认定锦展公司并未构成资不抵债。至于锦展公司是否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锦展公司目前确有债务进入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公司进入执行程序后仍积极解决与申请人及多名案外人的某某,截止2021年3月8日已累计可归还***、***170万元,并表示剩余债务会在2021年9月30日前还清,并未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公司后续仍无法如期清偿欠款,申请人仍可申请锦展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锦展公司目前尚在正常营运,疫情之下出现暂时的资金短缺情况,若据此随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有悖疫情期间中央“六稳六保”的经济会议工作精神,亦有损其他债权人利益。综合考虑***、***债权金额、锦展公司的资产及公司基本情况,本院认为锦展公司尚未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遂 书 记 员 张 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