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晨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4民初723号
原告***,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代理人庄莉,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069195K。
法定代表人刘家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龙刚,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092426218。
法定代表人游永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天翔,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晨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53556404F。
法定代表人唐军。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晨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伦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的配偶左世根于2015年12月28日在成都市新都区)被人发现死亡,死亡原因分析为摔伤致颅脑损伤死亡。***认为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晨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均在左世根死亡地点施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本院。另查,***与左世根系再婚,婚前左世根还有子女。
本院认为,***起诉时漏列了左世根的子女作为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左世根的子女应当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属于漏列当事人,***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永伦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
人民陪审员  黄 剑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