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67号
申请人: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靖镇土地村。
法定代表人:游永东。
申请人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股金证编号为50100000000265777的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证(股东名称: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数额:49989450;持股比例:2.40%)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上述股金证的相应权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美均
代理审判员  林 雯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