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曾显秀与***、***、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2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1年7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显秀,女,汉族,1944年4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彩娟,女,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靖镇土地村。
法定代表人游永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三峨街999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唐力,总经理。
上诉人***、***、曾显秀因与被上诉人***、***、孙彩娟、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曾显秀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曾显秀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曾显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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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苟 峰
代理审判员 梁 楷
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