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双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成都双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0121民初2641号之一
原告:**,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双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
法定代表人:刘元文,经理。
被告: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
法定代表人:游永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翔,汉族,住成都市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双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地方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张俊勇
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阳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