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24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进行了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银行卡及网络资金进行冻结,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措施,不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3)辽0124执1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