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法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24民初482号 原告:沈阳市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市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与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以下简称“道桥法库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源房产”)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沈阳市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道桥法库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原告22833230元以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按(2022)辽0124年初2828、2839、2834号判决书确定的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2、诉讼费由第三人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道桥法库分公司因第三人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经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第三人法***欠付原告道桥法库分公司工程款、材料款合计22833230元。2019年9月11日,第三人法***与被告财源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法***购买辽代风情小镇住宅共127套,面积8545㎡,总价20983874元。”当日,第三人法***将20983874元支付给被告财源房产。2019年9月18日,第三人法***与被告财源房产签订《辽代风情小镇认购书》,约定:“法***购买辽代风情小镇网点65套,销售面积8004.53平方米;车库20套,销售面积586.39平方米;仓储33套,销售面积447.51平方米。房屋总价39985619元。”2019年9月19日,第三人法***将39985619元支付给被告财源房产。第三人法***分两笔共支付被告财源房产购房款60969493元。而后被告财源房产与第三人法***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和《辽代风情小镇认购书》,被告财源房产将60969493元购房款退还给第三人法***,但被告财源房产至今也没有将购房款返还给第三人法***。第三人法***怠于向被告财源房产主张债权,影响了原告道桥法库分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综上,原告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财源房产辩称,一、道桥法库分公司主体不适格。本案道桥法库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道桥法库分公司系本案第三人法***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道桥法库分公司为法***的分公司,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向答辩人主张代位清偿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二、答辩人已经向第三人履行了退款义务,第三人没有怠于行使其债权。2019年9月11日、18日,第三人法***与答辩人签订《辽代风情小镇认购书》2份,第三人法***认购住宅127套,共计20983874元;认购65套网点、20套车库、33套仓储,共计39985619元。《辽代风情小镇认购书》约定:如三个月内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房屋退回。2020年4月20日,第三人与答辩人签订《辽代风情小镇房屋退款协议》,协议约定答辩人分期退还购房款。退款协议签订后,答辩人已经退还部分购房款,现仍在履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现答辩人与第三人均没有怠于履行债权债务,答辩人正在履行退款的义务,道桥法库分公司诉请的债权人代位权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综上,道桥法库分公司主体不适格,其债权人代位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予以公正裁判。 第三人法***辩称,本案有原、被告,诉讼费不应该由第三人承担。法***是交通局的下属企业,涉案工程当时是局里直接给原告做的,我们公司只是履行了一个法律程序,工程结束之后,按照程序交通局将款项拨付给我们,我们再给原告。当时涉案工程款财政局确已拨付给交通局,交通局也拨付给了我公司,我公司又以购买房屋的形式将款项打到被告财源房产,当时约定三个月如不能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合同自动作废,后期该份合同也确实作废了,按照约定,被告也确实给我们退了一部分款项,但是到现在还没有退完。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1日,财源房产(甲方)与法***(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主要约定:法***购买辽代风情小镇住宅共127套,面积8545㎡,总价款20983874元;一次性付款;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当日,法***给财源房产汇款20983874元,财源房产给法***开具《收款收据》一张,金额20983874元,收款事项:代收购房款。 2019年9月18日,财源房产(甲方)与法***(乙方)签订《辽宁风情小镇认购书》,主要约定:法***为买受人,订购网点65套、车库20套、仓储33套,销售为面积分别8004.53平方米、586.39平方米、447.51平方米,房屋总价39985619元;乙方一次性付款;如三个月内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房屋退回。次日,法***给财源房产开具《收款收据》一张,金额39985619元,收款事项:代收购房款。 2020年4月20日,财源房产(甲方)与法***(乙方)签订《辽代风情小镇房屋退款协议》,主要约定:一、法***与2019年9月购买辽代风情小镇网点、车库、仓储楼房,房款总计39985619元整;二、购买房屋时与财源房产(代售)签署购房确认单,截止到2020年4月2日辽代风情小镇仍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按照双方约定,我公司应把购房款退还给法***;三、因购房款已上缴给法库县财政局,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县财政局资金充裕条件下,将分期退还购房款;四、乙方在2020年4月20日将所有购买的房屋归还给甲方,原购房确认单及房屋明细作废。 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财源房产陆续给法***退还购房款总计12824654元。 另查,道桥法库分公司系法***的分公司,道桥公司系总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财源房产与第三人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辽宁风情小镇认购书》、《辽代风情小镇房屋退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道桥法库分公司要求被告财源房产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原告22833230元以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本案被告财源房产与第三人法***的退款协议并未到期,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县财政局资金充裕条件下,将分期退还购房款”,被告财源房产亦按照退款协议约定分期退还购房款。原告道桥法库分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第三人道桥公司怠于行使债权,其主张代位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道桥法库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市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779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