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24执1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住法库县法库镇。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辽0124执10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开发区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204566.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开发区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204566.5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百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