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19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彭诗庆。
被执行人:**,男性,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汪春兰,女性,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叶瑞金,男性,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南岳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中天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干道团结巷口审计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胡翔宇。
被执行人:四川信安金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188号丽日樱花。
法定代表人:朱秀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9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春兰、叶瑞金、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成都中天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信安金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506569.00元。
执行中查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9506569.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汪春兰、叶瑞金、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成都中天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信安金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9506569.00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奎
执 行 员 王峰
人民陪审员 刘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