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异28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12、14、16、杨柳西路北段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女,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南岳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叶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鑫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熏大道一段509号上林宽境C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叶某,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江区。
在本院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与成都鑫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某、叶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申请追加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异议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撤回异议。
审判长 杨晓梅
审判员 赵 明
审判员 孙敏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