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179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执行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南岳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09254809F。
法定代表人:叶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执行人: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玉蟾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71420344G。
法定代表人:高光喜。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民终8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6向被执行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分别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程款合计56700元及利息,并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已履行了37200元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21执17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非
审 判 员 毛启君
审 判 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温 苗
书 记 员 谢文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