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中天诚信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永康路**附**、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84597310T。

法定代表人:方琦。

被执行人:成都中天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干道团结巷口审计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2024631930。

法定代表人:周仕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叶瑞金,男,汉族,1946年8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汪春兰,女,汉族,1953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南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0925480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中天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叶瑞金、汪春兰、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确定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街××号××号××栋××单元××层××号××街××号××号××栋××单元××层××号××街××号××号××栋××单元××层××号××道××段××号××栋××层房屋,本院在淘宝网进行的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派,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以变卖价格抵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成高证执字第12号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