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保304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中天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信安金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强,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成都中天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信安金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2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成都中天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信安金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提供担保的9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劲松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