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民初3533号
原告:汉川市华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国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052629062X
法定代表人:喻某,总经理。
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汉川市新河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96472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汉川市华天商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汉川市华天商硂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市华天商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汉川市华天商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涂少平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