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川市汈汊湖绿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351号
原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775964726。
法定代表人:李社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力、赵婷婷,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汉川市汈汊湖绿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卫村(合一创业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67421353J。
法定代表人:熊凤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川市汈汊湖绿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庭外自行协商处理,原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4256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蒋正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