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辖3号
原告:朱三玲,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775964726。
法定代表人:李社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26110006G。
法定代表人:李志祥,该公事董事长。
原告朱三玲因与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川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汉正古镇二期28#、29#、30#楼、汉正服装城F区二期16#、12#、4#厂区土建工程项目下欠工程款3110678元;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汉正服装城F区二期16#、19#、12#厂区给排水、避雷、消防等工程项目工程款611403.50元;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有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经审理后作出(2017)鄂0984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朱三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遂作出(2020)鄂09民终16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立案后,认为本案因朱三玲对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极端不信任,并多次为案件的审理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重复信访和投诉,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该院不宜对本案再进行审理,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反映的情况属实。为了确保本案得到公正顺利的审理,充分体现司法公信力,妥善化解涉诉信访矛盾,本院对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要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铮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夏建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诚
书 记 员 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