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中鑫木材经营部、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4169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鑫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3区6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2MA4JLAFK2H。
经营者:钟德强,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方、顾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847775964726。
法定代表人:李社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力,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显文,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徐兰伟,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周显文之妻。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鑫木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显文、徐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鑫木材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鑫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鑫木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为5645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中鑫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蒋正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