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4822号
原告: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905531514。
法定代表人:李洁,总经理。
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775964726。
法定代表人:李社祥,总经理。
原告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43元,由原告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熊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