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984执28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631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6310元,其中,本金193211.04元,利息110901.26元,***行金2197.7元。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0日将该款转付给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此,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鄂09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