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朱紫园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61747W。
法定代表人:朱传飞,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詹梦,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武汉市青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92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27万元及利息(以4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从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4582元、执行申请费451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梦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以(2021)鄂0923执9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孝感市(不动产权证书号:00052238)、1幢2层20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00052238)、1幢3层3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00052238)、1幢4层4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00052238),以(2021)鄂0923执9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詹梦名下位于云梦县安平路特118号肖李棚户区改造(名流?天骄1号楼)1804室、(名流?天骄1号楼)604室、(名流?天骄2号楼)101室、(名流?天骄2号楼)301室、(名流?天骄2号楼)1802室、(名流?天骄3号楼)1301室、(名流?天骄3号楼)1202室。因其他原因,目前暂不宜处置该房屋。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书鹏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吴艳军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