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名流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朱紫园14号。
法定代表人:朱传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安平路特118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珍盐路。
法定代表人:陈枣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9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省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6924.99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房屋抵工程款、2019年9月30日之前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053454.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云梦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98012);另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省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省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省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县房地产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毅明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吴艳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