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02执异9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建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汉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园林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关绪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群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营房街机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楚天园林公司与丽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9月18日,利害关系人十建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鄂0902执861号执行裁定中处分丽群公司所有的瑞丰国际城有关商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十建公司称:异议人与丽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孝感中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鄂09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丽群公司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应城市房权证(城中)字第××号位于应城市瑞丰国际城商住楼小区1-4号楼底层4处商铺,查封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止。2016年12月27日,孝感中院向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6)鄂09民初12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了对上述商铺的查封,孝感中院为涉案商铺的首次查封法院。另外,孝南区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才向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瑞丰国际城2、3栋底层门面,按照法律规定,孝南区法院为轮候查封法院,无权处分涉案商铺。故,请求孝南区法院中止对应城市瑞丰国际城2栋、3栋共12套底层门面进行处分的一切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楚天园林公司与丽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丽群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59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查封被执行人丽群公司所有的位于应城市瑞丰国际城2栋234、243、134、143、137、140号和3栋157、158、159、160、161、162号等12套底层门面(2栋证号15001575、3栋证号2015001576)的执行裁定,查封期限从2017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并于2017年1月11日向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了(2016)鄂0902协执861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6)鄂0902执861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12套商铺。
另查明,异议人十建公司与丽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鄂09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丽群公司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应城市房权证(城中)字第××号,位于应城市瑞丰国际城商住楼小区1-4号楼底层4处商铺,查封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止,并于2016年12月27日对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2016)鄂09民初12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十建公司提供了2018年8月31日在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咨询结论书》,予以证明孝感中院对涉案商铺的查封为首次查封。
另查明,本院在此案执行过程中,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对本院出具了《房地产权属档案咨询结论书》,予以证明在本院查封上述涉案商铺时并无抵押、无查封,本院查封为首次查封。
本院认为,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本院出具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咨询结论书》在前,本院在查封上述商铺时并未登记有抵押、查封等情形,本院应为首次查封,有权依法处分涉案商铺,执行无误。故,利害关系人十建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利害关系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