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与许志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安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68000元及息,代垫受理费1750元.执行中,暂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