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广大家具工业有限公司、***、许火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55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组织机构代码:61192141-5。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广大家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广大家具工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广大家具工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258839.61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代垫付的诉讼费5180元和执行款538元,还有253121.61元及利息未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拍卖,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表示可以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安民初字第4355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