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140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颖如桥外10﹟3地店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工业区木棉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新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熊雯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