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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万安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04民初5576号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万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万安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泉州万安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