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04民初5576号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万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万安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泉州万安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